醴陵法院公開宣判晏熒、吳劍英、楊金春等24人涉黑案
2023-07-11 08:29:33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劉惠明 | 作者:匡小珊 | 點擊量:8087
湖南法治報訊(記者:伏志勇 通訊員:匡小珊)6月30日,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晏熒、吳劍英、楊金春等24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審宣判,以組織、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、尋釁滋事罪、故意殺人罪、故意傷害罪、聚眾斗毆罪、非法拘禁罪、開設賭場罪、販賣毒品罪、虛開發票罪等,數罪并罰,判處被告人晏熒有期徒刑二十三年,剝奪政治權利五年,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;其余2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十九年至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及相應財產刑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晏熒組織、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于2004年3月,該黑社會性質組織人數眾多,結構穩定,層級分明,分工明確,有明確的組織、領導者,積極參加者和一般參加者基本固定。其中被告人晏熒系組織、領導者,被告人吳劍英、楊金春、劉思系積極參加者,被告人張子巍、言慶等19人系一般參加者。
該黑社會性質組織成立后,依托組織勢力和惡名,使用暴力、“軟暴力”,強占賭場、爭強斗狠、索要不受法律保護的非法債務,或因為偶發矛盾,無事生非,以及“地下出警”、非法介入民間糾紛,長期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、故意殺人、故意傷害、聚眾斗毆、敲詐勒索、非法拘禁、非法持有槍支、開設賭場、高利轉貸、虛開發票等違法犯罪活動50余起,造成2人重傷、5人輕傷及多人輕微傷,攫取了巨額非法經濟利益。該黑社會性質組織為非作惡,欺壓、殘害群眾,稱霸一方,致使多家企業無法正常生產經營,造成重大惡劣影響,嚴重破壞經濟、社會生活秩序。
根據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實、犯罪的性質、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他量刑情節,醴陵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責編:劉惠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